台陆委会拟改规定:公职人员赴港澳均须通报******
【大公报讯】据台媒报道:台陆委会以所谓大陆“统战”为借口,日前表示拟修改岛内规定,未来不分工作日、节假日及事由,即使非公务原因,岛内公职人员赴香港、澳门均应于行前通报所属机关,并进行登记。
据报道,台陆委会日前已召开委员会议,通过了“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各机关人员赴香港或澳门注意事项”的修改草案,增加了“非公务事由”赴港澳须通报的规定。陆委会规划,该草案经委员会议通过后,将报请台当局行政部门核定颁布。
如果通过,未来台湾公职人员赴港澳将不分“公务事由”、“非公务事由”,都必须落实相关通报规定。
民进党当局领导人赖清德今年3月将大陆界定为“境外敌对势力”、抛出所谓“17项策略”,宣布应落实台当局公职人员赴大陆交流的审查制度。之后,台陆委会对岛内现行规定进行了全面检查,宣称将强化台公职人员赴大陆及港澳管理机制。
对此,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早前曾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,民进党当局不断阻挠禁限两岸交流合作,恐吓打压参与两岸交流的台湾民众,其本质是出于谋“独”私利,大搞“绿色恐怖”。
专家解读/剥削童工? 律师:应属勤工俭学******
“跑楼小孩”的性质是勤工俭学,还是童工?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刘华斌律师表示,勤工俭学的属性是教育,旨在培养学生劳动技能和实践能力,在教育性、辅助性岗位(如校内助理、公益服务)或与所学专业紧密相关的岗位上实践。若劳动内容超出教育范畴或从事高危、超强度或营利性生产劳动,即属变相童工剥削。“从‘跑楼小孩’的报道上来看,这一代送行为应该属于勤工俭学的范畴。”
刘华斌表示,根据《关于贯彻执行〈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条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不签劳动合同”的规定,学生与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,学生受伤时,不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工伤范畴。但双方构成劳务关系,故适用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即第1165条或第1192条,按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”处理,依据行为人过错比例划分责任。“学生作为与企业平等的民事主体,可通过《民法典》主张报酬请求权和安全受保障权。”